第一张总则
第一条 我校是教育部确定为自定复试分数线的试点学校之一。为规范和加强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做到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由初试和复试两部分组成。初试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复试由学校组织。复试是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复试成绩占录取总分的30%~50%,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复试的重点是考察学生掌握本科阶段知识的广度和深度、综合素质和能力,看其是否符合研究生的培养要求。
第二章 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分数线
第三条 划定复试基本分数线的原则:根据各学科门类当年计划招收硕士研究生的人数并结合初试的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全日制专业学位招生计划需要,确定统一的考生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对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另行制定标准)。
第四条 划定复试分数线的原则:根据各学科招收硕士研究生的人数并结合初试的实际情况,相关专业适当统筹考虑招收全日制专业学位计划人数,本着宁缺毋滥、保证生源质量的原则分别划定当年的复试分数线。
第五条 各学科复试分数线不得低于相应的学校复试基本分数线。学校复试基本分数线划定后在学校研究生院主页(http://gradschool.ustc.edu.cn)上公布。
第六条 达到报考院系或研究机构复试分数线的考生,可以参加报考院系或研究机构组织的复试。
第三章 复试的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 复试内容包括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两个方面。其中专业素质考核以考察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特别是考察考生对本专业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的掌握和理解、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综合素质考核是考察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英语听说能力、本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和社会实践或实际工作等方面的经历、个性心理特征、诚信状况、意志品质等。
第八条 各学科专业可自行确定是否需要加试专业课笔试、实验或上机考试,具体要求在本单位网上公布。专业课笔试试题应与初试的两门专业课在内容上不重复,内容应涵盖与考生报考专业所对应或相关的本科专业主要专业课的基本内容。各单位要以此原则作为出题的依据。复试形式必须包含面试,其中包含约5分钟的英语听说能力考核。面试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0分钟。
第九条 参加复试考生凭《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09年攻读硕士学位复试体检单》到我校校医院参加统一体检,体检时间安排另附通知。
第四章 复试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程序
第十条 各院系或研究机构成立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和专家等组成的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复试与拟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 各院系或研究机构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成立若干面试小组,面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应包括不少于3位教授、副教授。
第十二条 复试工作程序:各院系或研究机构根据确定的复试名单,对考生的身份证、最后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往届生)、成绩单(往届生加盖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应届生加盖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公章,同等学力考生提供专科成绩单及本科课程进修成绩单)进行审核,并保存证书(或学生证)影印件、成绩单原件。同等学力考生需加试两门基础课。拟录取前需审核并保存考生的体检结果原件。
第十三条 需向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集中介绍全额学费奖学金与半额学费奖学金的评定办法,相关单位同时做好全日制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培养特点(和学术型研究生的区别)、招生人数、复试录取办法、收费标准、授予学历、学位证书、就业前景等内容的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 面试由各单位组成的面试小组进行,面试小组对每位考生的作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妥存备查,各小组复试标准需相对统一。
第十五条 各单位根据考生全部或部分初试科目成绩、复试成绩(复试成绩可包括考生大学本科学习情况)进行总成绩排序,提出初步录取意见,予以公示,并报研究生院。
第十六条 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复试领导小组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复试工作。有子弟或亲属参加复试的教职工必须严格回避复试和录取的全过程。
第十七条 复试工作要注意科学性,坚持公平、公正性原则。在面试前,面试小组要做好面试的准备工作,对提问问题的基本要素,考察点要精心准备,做到心中有数。
第十八条 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校纪检、监察部门及研究生院将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选派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
第十九条 复试小组在复试时不能承诺考生是否被录取。复试结束后,相关成绩将统一向考生公布,接受考生监督。各单位负责对考生关于复试过程中的疑问给予解释。
第五章 关于调剂
第二十条 达到学校复试基本分数线,但未达到报考院系或研究机构复试分数线的考生,可向生源短缺的院系或研究机构提出调剂申请,经同意后,由接受单位统一办理调剂复试手续。考生只可向同一学科门类相近专业调剂复试,并达到其复试分数线。
第二十一条 未达到学校复试基本分数线,但达到教育部公布的全国复试分数线的考生,可持其他院校研招办开具的正式调剂接收函办理有关转档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未达到全国复试分数线的考生及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其报考材料不能转寄其他院校。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三条 各学科、专业招收硕士研究生人数将根据国家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以及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的需要确定。招生简章中所列的各专业招生人数仅供参考。
第二十四条 推荐免试研究生的复试已经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在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统一报名前完成,不参加本章程规定的复试。
第二十五条 参加单考的考生进行面试,主要考查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工作业绩,对专业基础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综合素质和能力,是否符合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要求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条款如有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
2009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