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研究生办理自费留学、短期因私出境及参加港澳台、国际学术交流有关手续的规定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对研究生申请办理自费留学、短期因私出境和参加港澳台、国际学术交流有关手续,作如下规定:
1、研究生毕业后(或中途终止学业)到境外高校、科研院所攻读博士、硕士学位,获聘博士后等科研工作职位,或受雇于跨国公司到境外工作,下载打印《研究生自费留学申请表》。
2、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港澳台、国际学术交流,包括短期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联合培养等,根据前往地区,下载打印《研究生参加港澳台学术交流申请表》或《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申请表》。
3、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境旅游、探亲,只能利用学校规定的节假日进行。申请时,下载打印《研究生短期因私出境申请表》。
4、本人填表后,由导师、系教学主任和系党总支书记在《申请表》的相应栏内签署意见。
5、研究生将经系领导签字的《申请表》原件和所需附件送研究生院学籍办公室审核。
6、持学籍办复印的《申请表》到学校户籍室办理户籍证明,然后到合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关办理护照/港澳台往来通行证。
7、以上手续完成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办理出境所需各类公证。
8、无论何种出境类型和出境时间长短(自费留学除外),研究生回校后均应到研究生院学籍办公室办理入境登记手续,并交回护照/通行证统一保管。
相关说明:
1、学术交流和短期因私出境时间超过3个月(含3个月),需学生社区办签字,并停发出境期间的基本助学金及助研助教津贴。
2、研究生应按批准的时间按时返校。确因研究工作需要,需延长时间推迟返校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3、研究生院学籍办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申请因私出境的研究生收取一定数量的保证金,返校后退还。
4、免试推荐和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在学期间不得申请自费留学。
5、在校生向导师、院系提出终止学业、自费留学申请,经批准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手续的,按退学处理,须退还入学以来领取的所有助学金及津贴,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办妥各项离校手续之后方可办理《研究生自费留学申请表》,过程同前。
研究生院学籍办
2008.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