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研究生办理自费留学、短期因私出境及参加港澳台、国际学术交流有关手续的规定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我校对研究生办理自费留学、短期因私出境及参加港澳台、国际学术交流有关手续作如下规定:
1、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港澳台、国际学术交流,包括短期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联合培养等,按照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部的要求,根据《关于规范我校学生出境参加交流项目流程的通知》,下载打印《研究生公派出国、赴港澳台地区审批表》。
2、本人填表后,由导师、院系分管领导、相关管理人员在《审批表》的相应栏内签署意见。
3、研究生将《审批表》交至研究生院教学与国际交流办公室(地点东区老图书馆369室)盖章。根据签证实际需要,可同时办理在读证明、派遣信等证明盖章,常用证明模板请见本页附件,本人制作完成后交研究生院教学与国际交流办公室盖章。
4、研究生将《审批表》原件交至国际交流与合作部盖章并留存。
由课题、项目经费支持(部分)出境费用的,研究生应另保留一份完整的《审批表》复印件作为回校后财务报销依据。
5、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境旅游、探亲,只能利用学校规定的节假日进行;研究生毕业后到境外高校、科研院所攻读博士、硕士学位,获聘博士后等科研工作职位,或受雇于跨国公司到境外工作等;以上事由办理护照均可直接到学校户籍室办理户籍证明,然后到合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关办理护照/港澳台往来通行证。
相关说明:
1、学术交流和短期因私出境时间超过6个月(含6个月),需学生社区办签字。
2、研究生应按批准的时间按时返校。确因研究工作需要,需延长时间推迟返校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3、在校生向导师、院系提出终止学业、自费留学申请,按退学处理。
研究生院培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