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工作组章程
研字[2020]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校各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工作,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分类培养,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根据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需要,成立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各类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工作组(以下简称“专业学位指导组”),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专业学位指导组是学校各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咨询、指导、评议和研究机构,在相应管理人文类、工程类专业学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
第二章 组成与产生方式
第三条 各类别专业学位指导组分别为:
1.金融、应用统计、工商管理、工程管理类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工作组;
2.法律、翻译、新闻与传播、文物与博物馆、公共管理类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工作组;
3.电子信息类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工作组;
4.机械类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工作组;
5.材料与化工类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工作组;
6.资源与环境类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工作组;
7.能源动力类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工作组;
8.生物与医药类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工作组。
第四条 专业学位指导组由管理人文类或工程类专业学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应类别主任及委员、学校(含融合学院、相关所系结合单位等)对应类别专家学者等组成。其中设组长1-2名、成员若干名、秘书1-3名。
第五条 专业学位指导组下设秘书处,挂靠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专业学位指导组成员的产生方式:
专业学位指导组组长由专业学位指导组下设的秘书处会同校学位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经管理人文类或工程类专业学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同意后报相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专业学位指导组成员须包含管理人文类或工程类对应类别专业学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其他成员及秘书人选由专业学位指导组组长结合实际情况提名,形成建议名单。
包含组长在内的指导组成员建议名单由管理人文类或工程类专业学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或通讯审定。
第七条 专业学位指导组任期同专业学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届期。指导组成员在任期内可以调整,新增人选履行指导组成员产生程序。指导组成员在任期内退休或离职且相应指导组组长未向管理人文类或工程类专业学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议继续留任并获同意的,自然失去成员资格。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专业学位指导组主要职责:
1.审议本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2.根据需要提出制(修)订各类别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建议和原则要求,负责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审议并监督实施;
3.审议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建设计划或方案,包括针对各专业学位类别的公共课程、专业课程、必修环节等方面;审议思政教育、工程伦理、创新创业、心理健康等课程教学或学术报告方案;参与、指导各专业学位类别案例库建设;
4.审议专业学位研究生实习实践过程管理、基地建设、成果激励等方案办法,并负责督促实施;
5.审议专业学位研究生教材建设规划,并负责对各类别专业学位教材建设立项申请进行评审和验收,推荐出版教材,评选国内外各类别专业学位精品教材;
6.参与、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及改革创新,对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成果及相关改革研究活动立项申请进行审议,对成果进行内部验收或评价;
7.指导、督促各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职业资格认证衔接工作开展;
8.研究和处理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中有异议的问题和其他有关问题;
9.完成管理人文类或工程类专业学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布置、授权的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专业学位指导组秘书处主要职责:
1.起草研究生培养方案制(修)订原则和标准;
2.起草研究生培养各类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建立培养制度体系;
3.组织各单位实施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修订工作;
4.组织专业学位指导组工作会议;
5.组织实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案例库建设、实践基地建设、实践成果激励转化、职业资格认证衔接、国际化培养等支撑服务工作;
6.组织实施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检查、教风、学风建设;
7.完成专业学位指导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专业学位指导组组长及秘书原则上应参与全校研究生教育工作例会。根据工作需要,指导组组长召集本类别组员召开专项工作会议。如有必要,研究生院主管培养工作的副院长或主要负责人向管理人文类或工程类专业学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提请,经相应类别指导组组长同意,可临时召集本类别专项工作会议或各类别全体成员会议。
研究生院主管培养工作相关负责人须参与专业学位指导组各项会议。
第十一条 专业学位指导组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之前,由各类别指导组秘书将会议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组长和成员,并提前将会议主要文件送(传)达专业学位指导组组长和成员。
第十二条 专业学位指导组召开专项或全体会议时,须有2/3及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一般采用口头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决议时,同意人数达到到会成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十三条 专业学位指导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原则上不得缺席,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组长请假并说明缺席理由。
第十四条 专业学位指导组成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十五条 专业学位指导组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成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成员须回避。
第十六条 专业学位指导组开会时,如需要有关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列席时,由组长指定,各类别指导组秘书负责通知。列席人员只对专业学位指导组提出的问题作出说明和答复,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专业学位指导组会议形成的重要决策,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位委员会章程》要求,须向管理人文类或工程类专业学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专门报告。
第十八条 专业学位指导组会议要形成详细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专业学位指导组组长、研究生院主管培养工作的副院长共同审定后,向管理人文类或工程类专业学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和相关类别专业学位指导组成员发送。
第十九条 研究生院主管培养工作的副院长负责领导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秘书处根据实际需要,在征求专业学位指导组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修改专业学位指导组章程的建议。修改专业学位指导组章程,须经各类别指导组组长同意、经指导组全体成员2/3及以上通过,并经管理人文类和工程类专业学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管理人文类和工程类专业学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由专业学位指导组负责解释,自签发之日起实施。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院
2020年6月23日